公安机关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责任
Date: 2015-05-11 | Posted by 李苏
《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以来,对于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界限,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情形下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作为的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公民、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关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也即行政补偿责任。
- 律师姓名: 李苏
- 所在地区: 江苏 徐州市
- 执业证号:13203199210429046
- 执业机构: 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
- 手 机:138052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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