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贩卖毒品13.4公斤辩护案件,最终判处死缓
Date: 2015-05-08 | Posted by 李苏 | Hot:
江苏高院二审辩护意见提纲
一、 刘某某归案之前张某某每次交代说是在刘某某手中购买毒品,而在刘某某归案以后交代是介绍购买冰此处敏感词。刘某某归案以后张某某又交待是刘某某介绍的。所以,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介绍买卖冰毒只有被告人刘某某自己的供述。
二、 二被告人交待介绍交易冰毒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不一致,不能够相互印证。
三、 二被告人所交待的出售冰毒的上线“全某某”“胖某某”“王某某”均没有到案,认定被告人介绍贩卖冰毒成为无源之水。
四、 二被告人交代的所谓交易10多公斤冰毒,其货物的真正来源、含毒量的成分、下落、去向等无法相互印证。贩卖毒品的中心环节是交易,如果仅是买卖双方在讨价还价或者达成协议,而没有将毒品带在交易现场,这只是着手实施贩卖,如果从商谈交易的双方身上或现场没有查获毒品,因为缺少毒品作为证据,就很难认定贩卖毒品罪,只有人赃俱获时,才能以既遂论,这也体现了毒品交易的特殊性,被告人并不是毒品的所有人。
五、 被告人交代的交易场所是否属于包括被告人在内所有涉案人员的居住地点?被告人多次反复提到涉案人员的电话号码以及通讯的时间、次数没有得到查证。
六、 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仅仅只凭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相互之间有矛盾的言词证据,没有任何现场抓获的事实行为
七、 被告人否认自己参与介绍贩卖冰毒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不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有参与介绍贩卖冰毒的行为,并且构成犯罪。
【此案经过历时3年的审理,经过本人的精心准备和充足的辩护准备,同案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而作为第二被告人的刘某某最终被判处死缓】
- 律师姓名: 李苏
- 所在地区: 江苏 徐州市
- 执业证号:13203199210429046
- 执业机构: 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
- 手 机:138052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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